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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2027年广东省制造业当家重点任务保障专项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项目入选项目库的通知
一、设备奖励方式
(一)支持内容
支持企业通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四新”手段开展技术改造,推进企业实施设备更新和升级换代,支持企业淘汰老旧设备,引进和购置生产用新设备(含配套软件,包括与项目设备配套的CAD、CAE等工业软件,下同),大力发展智能制造装备,推动生产装备数字化,提升企业装备水平,推动企业扩产增量、提升自主品牌、提升产出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不支持非生产用设备(如内控管理软件、生活污水处理设备、耗材、二手设备、安装和服务费、工程费用等)。
(二)支持方式及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设备更新项目按珠三角地区不超过新设备购置额(不含税)的20%进行奖励,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惠州市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江门市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肇庆市四会市、广宁县、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按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支持政策实施)不超过新设备购置额(不含税)的30%进行奖励,单个支持项目奖励额度不超过1500万元;其中对新赛道产业生产端技术改造项目适当提高奖励比例。各地级以上市根据当年度奖励资金预算额度与本地区实际项目申报情况等按规定自主确定奖励比例,原则上同一地市当年度奖励比例保持一致。入库项目不等同于最终省级财政资金给予支持的项目。
(三)入库要求
1.项目在广东省内实施,项目承担单位为依法登记注册且在广东省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未被纳入“信用中国”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项目应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具备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核准或审批等文件。
3.项目在2025年1月1日(含)至2025年12月31日(含)期间完工,且完工日期在项目备案证建设期内。备案证发生变更的,企业提交变更时间不超过前备案证明确的完工日期。
4.奖励的项目设备为自项目原始备案通过日后至完工日期间购置的设备(以发票等合法票据的时间为准,核定奖补资金时遵循发票与支付凭证从小原则,票据不含税),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项目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申请延期的,自申请延期通过日后算起。
5.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以上,其中,珠三角地区企业项目符合条件的新设备购置总额(不含税)不低于700万元;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企业项目符合条件的新设备购置总额(不含税)不低于400万元。
6.项目及申报奖励的设备投资未获得过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财政资金的支持。项目投资未获得过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7.项目投资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
二、保险增信补贴方式
(一)支持内容
支持工业企业开展保险增信贷款融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技术改造项目使用保险作为增信工具融资的工业企业给予支持。
(二)支持方式及标准
保险增信补贴采取事后补贴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完工项目,按其完工日前5年(含完工日当年度)中的任一年度已支付保险费用的不超过50%比例给予补贴(具体比例结合当年预算额度及入库项目情况确定),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40万元,同一笔保险增信贷款只能享受一次补贴政策。
(三)入库要求
1.项目在广东省内实施,项目承担单位为依法登记注册且在广东省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未被纳入“信用中国”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项目应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具备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核准或审批等文件。
3.项目承担单位通过保险增信方式从银行获得固定资产贷款,在补贴期内无不良信贷记录,贷款资金用于申报的技术改造项目建设。4.项目在2025年1月1日(含)至2025年12月31日(含)期间完工,保险费用应已完成支付(以保单、支付凭证等为准)。
5.项目未获得过省级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以外的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财政资金支持
6.项目投资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
三、融资租赁补贴方式
(一)支持内容引导和支持工业企业开展设备融资租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技术改造项目采用直接融资租赁设备的工业企业给予支持。
(二)支持方式及标准融资租赁补贴采取事后补贴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完工项目,按设备融资租赁合同额不超过合同签订时的银行同期(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具体比例结合当年预算额度及入库项目情况确定)。单个项目补贴期最高不超过3年,不足1年的部分按实际月数核算,单个企业单个自然年补贴额最高200万元。同一设备融资租赁合同只能享受一次补贴政策。
(三)入库要求
1.项目在广东省内实施,项目承担单位为依法登记注册且在广东省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未被纳入“信用中国”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应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具备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核准或审批等文件。
3.项目承担单位通过直接融资租赁方式购入生产及生产配套设备(不含家具电器、办公耗材、车辆、非专用电脑等日常办公设备),设备应用于申报的技术改造项目。
4.项目承担单位在备案证建设期内签订设备融资租赁合同,在补贴期内无不良信贷记录,单个项目设备融资租赁单个合同额不低于500万元。
5.项目在2025年1月1日(含)至2025年12月31日(含)期间完工,且完工日期在项目备案证建设期内。备案证发生变更的,企业提交变更时间不超过前备案证明确的完工日期。
6.项目融资租赁补贴期以完工日期往前核算,最长不超过3年。
7.项目未获得过省级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以外的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财政资金支持。
8.项目投资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