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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6年东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申报工作的通知
松山湖科技创新局、水乡管委会科技创新局、滨海湾新区管委会经济科技金融局、各镇街经济发展局、松山湖社会事务局、水乡管委会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滨海湾新区社会事务局、各镇街(园区)政务服务中心、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东莞市科技平台创新发展实施办法》(东科技规〔2026〕5号)要求,推进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现组织开展2026年东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网上申报时间:即日起至2026年10月10日17:30。
二、申报认定程序
项目实行全流程网上申报,无需提交书面材料。
(一)线上申报
1.申报单位登录“企莞家”企业综合服务平台,点击“我要享政策”-“申报”,搜索事项“东莞市重点实验室和东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助申请审核”,结合自身情况选择对应业务(“东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或“东莞市重点实验室认定”),跳转进入东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
2.首次申报单位需通过东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完成注册,获得单位用户名和密码,并申请开设项目负责人账号申报权限;已注册的单位必须更新单位基础信息,单位基础信息由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
3.项目负责人登录系统填写申报信息,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经申报单位账号审核后按时提交,完成系统申报。(具体提交材料参考附件1)
(二)镇街初审
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于2026年10月16日17:30前完成初审,重点核查申报材料完整性、规范性,出具推荐意见后提交市科技局。
(三)形式审查
市科技局会同专业机构于2026年10月30日17:30前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四)专家评审
市科技局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
(五)结果审定
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由市科技局择优提出拟认定名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经市科技局会议集体研究审定,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六)下达通知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成后,市科技局下达认定通知。
三、有关说明与要求
(一)请各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按通知要求组织发动相关单位申请,并按要求和时间推荐报送至市科技局。
(二)如果有企业前往政务服务中心咨询,请各镇街(园区)政务服务中心做好网办导办指引工作,积极引导企业通过“企莞家”平台进行线上申报。
(三)申请单位须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完成填报,由所属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初审主要包括审查项目申报书填写的完整性、规范性与合理性,核对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资料。
(四)申请单位须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自行承担知识产权纠纷等一切风险。
。受理条件
(一)企业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需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 申报单位为在我市经营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可独立或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单位申请。每个企业原则上限申请建设1个企业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如有必要在不同方向、领域申请建设2个及以上的,须由属地镇街(园区)报请市科技局审定同意。
2. 申报单位投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3. 申报单位具有一定规模实力;申报单位为规模实力较小但拥有核心技术、创新能力强、增长潜力大的新经济企业,须满足2024年至今获得过市级及以上科技项目(累计资助额度不少于300万元)或累计获得融资(如投资机构的股权投资等)500万元以上,且2025年研发经费不少于300万元。
4. 申报单位2025年研发投入占比不低于3%且研发经费不少于100万元(研发经费在500万元以上的,不受3%比例限制)。
5. 申报单位投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不包括生产用设备和软件)的原值不少于200万元。
6.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设置主任1名及副主任不超过3名,原则上主任由申报单位全职人员担任;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全职科研人员不少于10人(联合共建的,可包含联合共建单位全职科研人员,人数不得超过50%),其中获中级职称及以上、或硕士及以上学位、或本科学历(学位)且在获得本科学历(学位)后累计拥有5年及以上相关行业工作经验的人员不少于2人。全职科研人员不得与现有同级别平台固定人员存在50%及以上的重复,每名研发人员原则上参与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重点实验室(含联合共建)不得超过3个,以下同。
7. 申报单位获得有效国家I类知识产权(授权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不少于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软件著作权不少于5项。
8.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具备合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公益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需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 申报单位为在我市经营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单位,可独立或联合申请。
2. 申报单位投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3. 申报单位2025年研发经费不少于500万元。
4. 申报单位投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不包括生产用设备和软件)的原值不少于300万元。
5.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设置主任1名及副主任不超过3名,原则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由申报单位全职人员担任;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全职科研人员不少于15人(联合共建的,可包含联合共建单位全职科研人员,人数不得超过50%),其中获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人员不少于5人。
6. 具有为同行业(领域)企业服务的经验,具有较好的服务企业或行业业绩,2023年至今已转化的科技成果不少于2项。
7. 申报单位2024年至今牵头或参与所申报行业(领域)的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3项。
8. 申报单位获得有效国家I类知识产权(授权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不少于3项。
9.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具备合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三)基础研究类重点实验室(需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 申报单位为在我市经营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企业等单位,可独立或联合申请。
2. 实验室有清晰的定位和目标,有合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研究方向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研究内容具有前瞻性和特色。
3. 申报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单位的,投入实验室的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且投入拥有完全所有权的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不包括生产用设备和软件)的原值不少于300万元;申报单位为企业的,投入实验室的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且投入拥有完全所有权的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不包括生产用设备和软件)的原值不少于500万元。
4. 申报单位在本行业领域内的技术水平处于先进地位,研发管理机制健全。申报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单位的,2025年研发经费不少于500万元;申报单位为企业的,须为有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具备较高规模实力,2025年研发投入占比不低于3%且研发经费不少于500万元(2025年研发经费在2000万元以上的,不受3%比例限制)。
5. 实验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不超过3名,其中主任须由高水平的行业学术或技术带头人担任,且原则上须为申报单位全职人员。
6. 实验室拥有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全职科研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获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不少于10人(联合共建的,可包含联合共建单位全职科研人员,人数不得超过50%)。
7. 具备较强的科研实力。实验室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2023年至今承担国家、省部级或市级重大(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不少于2项(累计资助额度不少于300万元)。
(2)2021年至今取得有效国家I类知识产权(授权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不少于5项(所有权人须为依托单位),且在高水平科技期刊上发表论文(实验室全职科研人员为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不少于10篇。
(3)2021年至今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中国专利奖、国家科技奖或省科技奖二等奖及以上不少于1项(获奖单位须为申报单位)。
(4)2023年至今承担或参与国家、省部级基础与应用基础基金(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等)或医学科研基金项目(本条件仅限于医院)。
(四)技术攻关类重点实验室(需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 申报单位为在我市经营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企业等单位,可独立或联合申请。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原则上限申请建设1个技术攻关类重点实验室,如有必要在不同方向、领域申请建设2个及以上的,须由属地镇街(园区)报请市科技局审定同意。
2. 实验室有清晰的定位和目标,有合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研究方向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研究内容具有前瞻性和特色。
3. 申报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单位的,投入实验室的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且投入拥有完全所有权的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不包括生产用设备和软件)的原值不少于300万元;申报单位为企业的,投入实验室的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且投入拥有完全所有权的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不包括生产用设备和软件)的原值不少于500万元。
4. 申报单位在本行业领域内的技术水平处于先进地位、研发管理机制健全。申报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单位的,2025年研发经费不少于500万元;申报单位为企业的,须为有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具备一定规模实力,上年度研发投入占比不低于3%且研发经费不少于500万元(2025年研发经费在1000万元以上的,不受3%比例限制)。
5. 实验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不超过3名,其中主任须由高水平的行业学术或技术带头人担任,原则上主任由申报单位全职人员担任。
6. 实验室拥有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全职科研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获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不少于2人(联合共建的,可包含联合共建单位全职科研人员,人数不得超过50%)。
7. 具备较强的科研实力。能为东莞市产业和社会发展提供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支撑,具有较强的技术储备和技术研发能力;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建立了长期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开展前沿技术研究。申报单位取得有效国家I类知识产权(授权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不少于5项(发明人等应包含实验室全职科研人员)或2023年至今承担国家、省部级或市级重大(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资助额度不少于300万元)不少于1项(项目组成员应包含实验室全职科研人员)。









